第五節(jié)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
(一)持轉(zhuǎn)借、挪用、涂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系涂改、偽造、冒領、挪用、轉(zhuǎn)借、失效的;
(三)機動車懸掛、放置非法定標志牌證的;
(四)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五)非機動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
第五十條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qū)嵤?/p>
(一)報經(jīng)縣以上(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開具《憑證》,交付當事人;
(二)除屬于轉(zhuǎn)借和挪用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的外,處罰后,非法裝置及牌證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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