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從合肥交警部門獲悉,從5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交警部門將圍繞“大建設”排堵保暢、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對路面上存在的交通組織及設施和事故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治。
案例
徽州大道與蕪湖路交口(大鐘樓路口)一直以來都是省城嚴重的堵點之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通行量都很大,早晚高峰時間段,路口需要3至4名警力進行疏導。如何讓該路口的通行效率得到提高?交警們一直在思考。
在日常工作中,民警發(fā)現徽州大道銀河通訊商城門前的機動車道上長期有車輛亂停亂放,由南向北的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現象較為突出,這樣一來既大大減弱了該路口的通行效率,同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碰擦事故時有發(fā)生。
民警大膽設想,既然徽州大道最外側車道占道現象難以徹底根治,非機動車在人行道上又難以通行,不如變廢為寶,重新規(guī)劃該路段的通行方式,將最外側車道采用矮化的隔離欄進行硬性隔離,開辟出一條非機動車道;將路口東北角采用高隔離欄進行全封閉;將該路段的中心隔離欄向西挪移70厘米。“這樣一來,一是將路段違法停車現象徹底解決;二是為非機動車提供了一個安全暢通的通行環(huán)境;三是行人在橋下亂穿行的現象明顯減少。”包河大隊一中隊中隊長吳偉說。
據悉,此次“排堵保暢”活動自2014年5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交警部門將綜合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適時總結、固化相關成功經驗和典型做法,著力構建長效機制。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23個小項。
交通組織及設施類:
1、交通標志、信號燈被園林綠化、路燈等其他市政設施遮擋,標志之間、標志與信號燈之間距離過近相互遮擋,難以視認識別,不能發(fā)揮應有功效的。
2、交通標志、信號燈設置位置不當,影響道路通行。
3、交通標志、信號燈設置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高度過低,存在安全隱患。
4、交通標志、信號燈缺失、過密和重復,導致交通參與者難于理解或資源浪費。
5、交通標志反光膜逆反射系數較低或嚴重老化衰減,晚間視認性較差。
6、交通標線磨損、缺失無法視認識別或類型使用錯誤、施劃位置不當,存在安全隱患。(例如:人行橫道線設置未考慮安全視距等)
7、導向車道過寬、流向劃分不符合流量實際和規(guī)律性變化。
8、相應路段、區(qū)域內的信號燈配時連續(xù)性不足,不符合流量流向實際需求。
9、相應交口、路段和區(qū)域內,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設置及應用系統性、關聯性不足,未能夠準確地反映出路權分配、指示禁令等相關信息。
10、公交站點、道路開口距離交口過近,影響道路通行。
11、公交站點多線路重疊?浚邆湓O置港灣式公交站點條件而未設置,對交通影響過大。
12、具備設置非機動車道隔離護欄而未設置導致機非混行嚴重。
13、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置不合理,停車標志或標線缺損,影響正常通行及停車秩序,增加管理難度。
14、市政、林園設施與交通線形不匹配,或彼此沖突相互矛盾,影響通行效率和安全,需要進行調整完善。
15、高架立交橋上下行匝道、暢通一環(huán)等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主輔道分流或合流漸變區(qū)域標線、標志設施設置不合理,存在交通沖突。
16、交通流量密集的重點及繁華區(qū)域內的快速路、主干道和微循環(huán)道路之間交通組織系統性不足,不能有效分解交通流量,易造成交通擁堵的。
除上述重點內容外,還要結合巡邏管控,及時、主動地發(fā)現并上報單一交口信號燈配時與實際流量不相適應、各類交通設施損壞等情況。
事故安全隱患類:
1、照明設施嚴重缺乏或效果不符合相關標準,夜間易引發(fā)交通事故的。
2、大型或畸形交口渠劃不合理、不完善,導致交叉沖突現象嚴重,易引發(fā)交通事故的。
3、路段與路段之間,路口與路段之間,交口的進口道與出口道之間交通線形不匹配,易引發(fā)交通事故的。
4、未安裝非現場執(zhí)法設備、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不合理,導致通行秩序混亂,已多次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5、具備設置條件,而未安裝中心、機非、路側或人行道隔離護欄,導致機非混行、行人亂穿行等交通亂象,易引發(fā)交通事故的。
6、合流或分流導頭、上下橋口分隔帶等未按規(guī)定設置防撞設施和線形誘導設施,易引發(fā)交通事故的。
7、道路摩擦系數不符合相關標準或系數過低,明顯影響車輛制動效果,未設置警告標志或采取其他工程方法處理,易引發(fā)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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